一、优先受偿权需要破产财产申报吗
需要进行破产财产申报的。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一)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
(二)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三)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清偿,不具有优先性。举个例子:甲公司欠乙70万,欠丙20万,欠丁10万,乙丙丁均为普通债权,甲破产了,只有10万元,则乙丙丁按:7:2:1,分别受偿7万、2万、1万元。
二、个人申请破产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案规定,申请人在债台高筑,比如有高额的医疗单需支付、失业、或欠下高额的信用卡债务时,可以根据该法的第7章和13章。第7章规定申请人可以用他们部分的财产来支付部分的债务,从而抵消全部的债务。
按照新的法案,申请人申请破产前必须从一个称为“经许可的预算与信用咨询非盈利代理机构”获得一份证书,说明此机构为申请人提供了些什么服务,设计了怎样的债务偿付计划。提交时必须把上述证书一起递交上去。
新法案为以往相对较为宽松的破产法第7章设置了障碍。如果破产法庭发现根据破产法第7章申请破产的申请人将来有能力向他们的债权人支付所欠的债务,法庭就不准许申请人继续按第7章申请破产。根据新的法案,如果收入在全国的中等收入之上(一般根据过去6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来算),并且至少有100美元来支付日常的必要开支如吃、住、最低限度的穿、个人保健和娱乐等,必须根据破产法的第13章来申请破产。
三、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